2007年4月23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四版:国税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资产评估减值税收如何处理
曹琼

  基本案情
  某市有一家专门收购棉花的公司,2000年因企业转制,总体资产进行了评估。评估后,有部分流动资产(主要是棉花)发生了减值,其中既有减少库存数量又减少库存金额的,也有只减少库存金额不减少库存数量的。对这些情况,库存商品的进项抵扣税额如何处理,税务机关内部出现了意见分歧。

  意见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评估减少库存商品的价值,不管其数量有没有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属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金不能抵扣,应作进项税金转出处理。另一种意见认为,企业评估后,在流动资产数量和价值都减少情况下,才属于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金才不能抵扣;而评估后只减少库存金额,不减少库存数量,这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引起价值变化,不属于非正常损失范围。

  法理分析
  本案涉及到对“非正常损失”的概念理解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
  该企业棉花数量减少,价值同时减少部分存在的可能是:棉花发生霉烂变质或由于平时少结转成本造成。经查实该企业由于库存棉花存放时间过长已经变质,属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金不能抵扣,应转出进项税金。
  该企业棉花数量不减少,价值减少部分存在的可能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商品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而造成数量不减价值减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规定,此种情况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曹琼)